一、學校對符合補考條件的學生給予一次補考機會。
二、符合緩考、免修條件并按規定的程序、時間已辦理緩考、免修手續者,經學院審核批準后,根據課程形式由教務處或相關學院組織考試工作,該考試與本學期補考同時同卷進行,成績如實記載。免修不再提供補考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