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,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,成績合格,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,準予畢業,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。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,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,頒發學位證書。
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,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,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,準予結業,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。結業后不得再申請畢業。
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,學校頒發肄業證書;不滿一年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。